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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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区法院“四项制度”保司法鉴定公正

  发布时间:2010-11-08 09:48:19


    为了更好地使司法鉴定工作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严格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通过建立四项制度,提升司法鉴定工作,他们实行 “审鉴分离”、“执鉴分离”使审判人员与当事人、鉴定人之间形成隔离带、防腐墙,既可保证法官集中精力办案,又可以防止不良因素的干扰,保证法官在审判时的中立。

    一是推行司法鉴定风险告知制度。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经技术室审查同意后,便向当事人告知在鉴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所应履行的义务,并让申请人签收《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内容包括鉴定请求不当的风险;不按时缴纳鉴定费的风险;不能充分或者逾期提供鉴定材料的风险;送检材料被破坏、耗损,其完整性不能恢复,鉴定结论存在不能客观反应当时情况的风险;鉴定周期可能较长、鉴定费用可能较高的风险;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对方不予配合的风险;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疑的要承担费用等内容。将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风险告知当事人,减少当事人对鉴定的盲目性和过份依赖性,为当事人实现诉讼目的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是完善司法鉴定听证制度。技术室负责人对社会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初步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重大、疑难的案件,组织鉴定人和双方当事人进行鉴定听证。听证会上,鉴定人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和资格,详细说明鉴定过程、方法、依据和结论的可靠程度,双方当事人则进行互相提问和质询,发表各自看法和修改补充建议,增强了鉴定程序的透明度、公正度。对重新鉴定的案件,严格鉴定启动条件,及时召集承办法官、原告、被告及鉴定人对重新鉴定的申请公开进行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鉴定结论错误等情行时才准予重新鉴定,从而杜绝当事人滥用重新鉴定申请权。

    三是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司法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鉴定客体的主观认识,而且涉及的是专门性问题,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既是保障诉讼双方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确保鉴定结论准确的有效措施,又是鉴定结论产生证明效力的前提。对审判庭需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案件,鉴定机构在接到法院通知书后,应当指派鉴定人本人出庭接受当事人和法院的质询,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经审判庭同意,可书面答复,确保鉴定人出庭作证率。

    四是建立专案专人负责制度。法院技术室设专人管理、监督鉴定案件,为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排除不必要的干扰,确保鉴定案件的公开、公正。同时,积极主动进行信息沟通反馈。协调好鉴定机构与法院的工作联系,协调好内部协作关系,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反馈信息,确保鉴定工作规定有序运行。

    山阳区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制度的有效运行,切实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司法鉴定工作的公开、公正,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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