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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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心“准继父”炸伤两养女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0-11-09 15:06:01


    孟州一男子经别人介绍谈了个对象,接触一段时间后就共同居住生活,不久后俩人由于脾气不和就经常发生矛盾,对象拒绝在跟其交往,一气之下该男子便携炸药包前往该对象家里,结果将其两位“准养女”炸成重伤。今天,笔者从河南焦作中院获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份,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王某经人介绍共同生活。其间,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马某对王某实施殴打,经派出所处理后,王某拒绝与马某继续共同生活。马某与王某分手后,心中一直对王不满,欲行报复。2009年3月份的一天,马某随身携带炸药、雷管、导火索等爆炸物赶到王某所在的河南孟州某村的废品收购站,将爆炸物藏匿在收购站附近的地下储存库的一个通风口处后离开。2009年10月3日马某再次来到王某的废品收购站,将先前藏匿的爆炸物取出,并于当日晚上23时许在废品收购站王某住室东墙外引爆炸药,致使当晚正在屋内睡觉的王某二女儿钱B受重伤(二级伤残),大女儿钱A受轻伤,房屋及屋内物品受损价值3537元。另查明,被害人钱A、钱B系被害人王某与前夫的婚生女,王某前夫案发前因故已经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矛盾后心怀不满,为泄私愤在王某住处墙外引爆炸药,致二人受伤,财产损毁,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普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罪名不当,关于马某故意杀人未遂的公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事先精心预谋实施犯罪并炸伤两人,其中一人受轻伤,一人并构成二级伤残(特别严重残疾),房屋及屋内财产受损严重,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极大,且没有法定从轻情节,应依法严惩。遂根据我法院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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