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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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的代价

  发布时间:2010-11-09 15:29:02


    就因为要劝人喝酒,今年38岁的于力在因此发生争执后换来被打成重伤、住院8个月的代价。打人者也在归案后被判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4.5万元。

    2008年10月31日晚,在沁阳市一家饭店内,因朋友的女儿过生日,于力、吴某和吕某等十余人赴宴。席间,于力向吴某劝酒,吴某不予理睬。于力再劝,被吕某等人拉向一边。之后,因劝酒之事,于力与吕某等人发生争执,被吕某打中头部等要害部位,当场昏厥。

    吴某见状,将于力送往医院抢救,使其得以保命。于力左颞部皮肤裂伤、右足骨折,住院治疗244天。经鉴定,于力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为8级。

案发后,吕某先避到外地,让其家人与于力协商赔偿一事,并先后给予于力共约3.9万元。因双方达不成一致的赔偿协议,吕某投案自首,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于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吕某索赔各项经济损失。

沁阳市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6年;核准吕某赔偿于力14.5万元,但之前的3.9万元应计入其中。

    于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称,还应追究吕某包庇他人的责任及同案嫌犯的责任;住院期间的3.9万元不应该计入最终的赔偿款;且核准的赔偿数额偏低。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无误,日前终审驳回于力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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