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涛(化名)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随着审判长庄严的宣判,被告人周涛流下了后悔的泪水。
经审理查明:2008年元月份,被告人周涛在明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的情况下,积极找到强奸案的被害人贾鲜花(化名),以赔钱、给零花钱、买手机、买衣服等手段,对被害人贾鲜花进行贿买,教其作伪证,说自己是自愿与被告人李某发生性关系的,并让其到公安机关撤案。2008年2月22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被告人李某逮捕。2008年6月3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李某强奸一案,周涛又将贾鲜花带到解放区人民法院,准备让其出庭作假证,后因贾鲜花被人叫走,未能出庭作成假证。现李某因犯强奸罪已被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解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涛以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作证罪,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