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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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忠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10-11-09 15:47:06


    [要点提示]

    本案被告人因情感纠葛持刀伤害被害人致死,公诉机关起诉罪名为故意杀人罪,辩护人认为应定故意伤害罪,如何确定罪名控辩双方争议较大。

[案例索引]

    一审: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焦刑三初字第5号(2010年6月25日)

    复核: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焦法刑二复字第00043号(2010年9月14日)

[案情]

   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庞跃忠。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素清,系被害人庞跃忠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琛,系被害人庞跃忠之子。

   被告人李玉忠,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焦作市马村区跃进西街自建房39号。

    被告人李玉忠知道其女友王雪玲与被害人庞跃忠谈恋爱后,多次到庞家附近等候王雪玲。2009年9月25日19时许,李玉忠在焦作市马村区昌盛路与文昌路交叉口建设银行门前见到王雪玲和庞跃忠,遂上前与王雪玲说话,继而与庞跃忠发生争执并厮打,李玉忠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朝庞的腰背部刺一刀致其死亡。案发当晚,李玉忠将自己刀捅庞跃忠的事实通过电话和短信分别告知了被害人庞跃忠的前同居女友肖文娟和李、庞二人共同的朋友赵九玉。经法医鉴定:庞跃忠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心脏及脾脏至心包填塞、大失血而死亡。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据此指控被告人李玉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请求从重追究被告故意杀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并依法判令被告人李玉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12 408元、被抚养人林素清生活费10 309.83元、被抚养人罗琛生活费22 092.5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441元、死亡赔偿金264 620元、精神抚慰金100 000元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0 071.33元。

    被告人李玉忠辩解自己没有想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被告人李玉忠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玉忠没有杀人的故意,本案罪名应定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请求慎重处理本案。

    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

[审判]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玉忠因情感纠葛,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庞跃忠,致被害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所犯罪行严重,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玉忠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罪名不当,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玉忠亲属代为李玉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定经济损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被告人李玉忠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玉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玉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李玉忠不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对被告人的死缓判决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已生效。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主要涉及被告人罪名确定问题,即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的原因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

对于本案,第一从被告人准备犯罪工具的过程看,被告人故意杀人意图不明显。李玉忠在案发前一天以削苹果为由购买水果刀时,手中确实拿有两个苹果,主动要求希望买小一点的,并且嫌当时老板拿出的刀太锋利。卖刀的店主亦证实了李玉忠的说法。第二从被告人作案时的主观心态看,被告人应持故意伤害的心态。李玉忠供述:在李玉忠上前欲与王雪玲说话时,庞跃忠搂住李玉忠脖子阻止,李玉忠遂掏出刀猛刺一刀,随即被害人逃走,被告人追了几步后,见人多,放弃追赶。王雪玲证言亦印证了庞跃忠阻拦的事实。被害人的前女友肖文娟证言称:李玉忠主要是等王雪玲,让王雪玲跟他一块回家。被害人的妹妹庞保荣证言称:王雪玲说,李玉忠找她哩,我三哥上去了,李玉忠把我三哥捅了。李玉忠供述自己刀捅被害人时心理状态:想急着撵王雪玲,因庞跃忠阻止,就掏出刀捅了被害人一刀,想让他丢开。第三从被告人作案后的行为看,其没有预料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被告人李玉忠作案后与肖文娟的通话内容:用刀把庞跃忠捅伤了,估计不重,庞三还往家跑了;肖文娟对此通话内容的证言:李玉忠说“我去拽王小玲了,庞三不愿意、不让我拽、我给庞三了一刀。”李玉忠给其朋友赵九玉发短信的内容希望赵九玉转告庞跃忠一些话,也反映出其没有想到庞跃忠会死亡。

综上,李玉忠主观上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目的,但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李玉忠应是持意料之外的主观心态,应定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辩解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以及辩护人关于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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