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1月9日,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无视法院生效判决,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杨某实施了司法拘留,促使这起执行案件有重大突破。
2010年8月份,杨某因租用某公司门面房长期不交纳租金而被该公司诉之法院,要求支付租金25000元,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杨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一审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令杨某于2010年11月1日以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同时要求被执行人向法院报告其个人财产状况。在执行人员指定期间,杨某分文未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报告个人财产状况。执行人员多次与其谈话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杨某仍置若罔闻,声称“从没见过判决书根本不知道租房的事,你们法院无权找我,我就不交租金,爱咋办咋办”。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经合议依法决定对包本波司法拘留15日。2010 年11月9日,中站法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杨某宣布了拘留罚款决定,执行司法拘留。
在被押上警车时,被执行人杨某方认识到抗拒法院执行工作不是儿戏,才明白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后果的严重性,深感懊悔,积极与其家属亲友联系筹款,请求法院等一等,半小时后,被执行人杨某的哥哥来到法院一再表示歉意并自愿为杨某担保十日内履行全部的法律义务。中站法院征求了申请人的同意,又考虑其确有悔改表现,遂决定对其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