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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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中院调解一起承包合同案件

  发布时间:2010-11-10 16:13:40


    11月9日,焦作中院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秦某与修武县小文案村委的土地承包合同案件。该案庭审中双方唇枪舌剑,情绪激烈,庭后秦某表示如果中院不能解决,将赴省赴京上访。承办法官冷静对待,正确的处理调解与结案的关系,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以秦某撤回上诉而告结,有效的避免了一起容易形成上访案件的发生。

    该案源于6年前双方签订的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由于双方签订合时未充分协商,合同约定的内容比较粗糙,仅约定承包期限6年,到期后土地交回村委以及秦某将土地建筑物拆除。合同签订后,秦某在承包地内栽种了果树,并且合同到期时,承包地内的果树正值旺果期,合同却对双方对承包地的植物如何处理未约定,双方形成纠纷。合同到期后,村委向修武县法院起诉,请求秦某将承包地上的建筑物拆除,并交回承包地。一审法院简单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判决秦某自行拆除承包地上的建筑物,清理土地上的附着物,撤离承包土地。秦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在给双方当事人调解中,法官首先平息当事人的怨气,对双方说服教育,经再三劝导双方才同意调解。在充分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考虑到秦某处于弱势地位,并已经承包果园6年,如果简单撤离土地,损失很大,就从双方继续签订承包合同着手调解,最终促使双方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达成了调解协议,上诉人秦某撤回了上诉,双方不再争执,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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