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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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 恼羞成怒将女孩咬伤

  发布时间:2009-05-18 17:00:14


    酒后下楼买水,见到单身女孩独自行走,遂对其实施了抢劫、强奸,因自身原因强奸未遂,便怒把女孩咬伤。近日,解放区法院以抢劫罪、强奸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喝酒后感觉口渴,就下楼买水,在市新华街看到一个穿着红棉袄的女孩独自一人从南往北走,遂产生了抢劫意图。于是他悄悄地尾随着女孩来到铁路边,一看四周无人,就猛地窜上去,从后边将女孩拽倒,并抓住女孩的头朝铁轨上猛撞,女孩害怕不敢反抗,就佯装昏迷。被告人潘某先从女孩身上搜出一部手机和现金12元后,看着女孩一动不动躺着,遂对其实施强奸,但因自身原因强奸未成,就恼羞成怒将女孩的嘴唇和双侧的乳头咬伤,怆惶逃离现场。被告人潘某回家后,因害怕女孩被自己撞出问题,就用抢劫女孩的手机给女孩的姐姐打电话,让其赶紧去接女孩回家。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给女孩。

    解放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潘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虽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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