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夫妻之间更应该相互尊重,尤其是当有矛盾时更应该“化干戈为玉帛”,但武陟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离婚诉讼案件中,夫妻之间闹矛盾,丈夫竟强行“虏走”妻子,妻子不得不依靠家人报警获救,最终导致二人婚姻关系走向破裂。
原告孙某与被告翟某于2008年6月13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打,不能和睦相处。2008年12月,由于双方吵架,原告回其娘家居住一直没有回来。2009年2月4日晚,被告翟某领人到原告娘家,强行将原告孙某带走。之后原告及家人报警,公安机关于凌晨4时左右将原告从被告婶家将原告解救,送回原告娘家。
随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6万元,调解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原告否认收受其彩礼,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夫妻关系情况、目前婚姻现状、结合双方对婚姻所持态度,可以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确已破裂。案经调解无效,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60000元,证据不力,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从订婚到结婚期间彩礼,因没有充分事实、证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