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一起长达八年的执行积案在执行局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当日支付了首批30万元的执行款,当事人双方均向我院执行法官表示感谢,感谢法官在案件中不辞劳苦、精心调解所作的大量工作,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申请人焦作坚固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开封市建筑材料总公司一案,标的额达209万元。早在2002年立案执行之初,被执行人开封市建筑材料总公司就停止营业,仅有的一栋70年代建造的三层办公楼也被其他法院查封,经多方查证无其他被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外债达数千万元,因无力清偿,于2003年11月18日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因其职工无从安置,引发严重信访问题,遂于2004年6月22日又撤销破产裁定。此后被执行人200余名职工仅靠出租办公场地维持职工最低工资水平。由于被执行人此种现状,执行工作陷入僵局。与此同时,申请人焦作坚固水泥有限公司经营状况也每况愈下,因债务缠身于2010年9月份停产。
执行法官面对如此执行难题,认真分析情况,下决心拿下这一执行难案。一方面积极请示省院,与当地法院协调,对已查封的办公楼轮候查封,拟评估拍卖后按顺序清偿债务;另一方面,加大做双方当事人工作的力度,消除双方抵触情绪,正视执行中的现实问题。为增进当事人之间的了解,最终达到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的目的,在近两个月的时间里,执行法官先后六次赴开封,两次邀请被执行人来焦作,积极组织双方详谈。面对对方同样困难的经营状况,双方当事人诚恳的希望解决尽快这一执行问题,被执行人表示发动职工集资,也要把问题解决好,申请方愿意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在数额上尽量作出让步。双方的差距逐步缩小。
2010年10月底,双方当事人终于坐到一起开始谈判,经过执行法官主持的四轮务实的商谈之后,于11月12日签订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拟多方筹措66万现金分三次偿还债务,首批30万元的执行款已于当日支付。一起执行积案就此有了即将圆满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