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上午,沁阳西万镇西万村的田小国手捧一块写着“拨开云雾见青山”的牌匾来到焦作中院,称自己是受全家人之托,要亲手赠给民二庭法官刘军,感谢他明察秋毫,秉公办案。
2007年4月21日,田小国、田交通与沁阳市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垫资购车挂靠协议,合伙购买货车1部(牌号豫HD-1709),从事汽车运输。同年10月31日,田小国、田交通与沁阳市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垫资购车挂靠协议,合伙购买货车1部(牌号豫H-75210),从事汽车运输。2007年12月28日、2008年元月2、4、5、7、9日田丹丹受田交通委托用豫HD-1709、豫H-75210-号货车等车辆在安林庆处拉炭,计71130元。田丹丹在部分过磅单上签字确认了煤炭的数量和价格。田交通支付安林庆货款10000元,下余61130元未付。安林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田交通、田小国、田丹丹支付61130元货款及利息。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田交通、田小国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承办人刘军,庭前认真阅卷,庭审中仔细询问情况,庭后又多次向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在梳清当事人关系及理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认为田交通与安林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田交通应向安林庆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田交通向安庆林支付61130元货款及利息。
二审判决后,田交通、安庆林均向高院申诉,经高院审查,驳回申诉请求,维持了二审判决,至此该案尘埃落定。当事人田小国及家人被刘军法官公正高效的办案职守感动,于是发生了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