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焦作两级法院高度重视对外委托工作中的调解工作。两级法院技术部门充分发挥司法技术人员的优势,以“调解自愿、调解合法合规、调解与鉴定不可同等”为原则,通过了解案情,进行初步意见听证,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在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能调则调,把调解贯穿于对外委托工作的各个环节。通过委托环节的调解工作,全年办结对外委托工作58件,取得良好效果。
一是利用技术人员的技术优势进行调解。司法技术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术知识,通过对鉴定材料的审核,就鉴定结论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使一方当事人放弃重新鉴定申请,另一方当事人配合案件处理,从而遏制不必要的重复鉴定,减少讼累,缩短办案期限。如在办理我院民二庭委托的潘庆凯诉陈希勇交通事故所致人身伤残评定一案中,由于潘的伤情本身不重,承办技术人员根据自己长期从事伤残评定的经验,向申请人介绍、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同时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讲明鉴定费用及实际情况够不上伤残等。通过以上认真仔细的工作,使申请人撤回了鉴定申请。
二是利用案件的特殊性进行调解。针对笔迹、指纹鉴定等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所鉴定对象的真伪彼此十分清楚这一事实,讲明鉴定的科学性,告知鉴定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从而打消当事人的侥幸心理,使其主动撤回鉴定申请。如在办理中院民三庭委托的尚胜利与刘小毛欠款一案的笔迹鉴定时,技术人员抓住当事人实际上知道签名真伪的心理,把该类鉴定的难易程度、鉴定程序及鉴定结果准确率等知识给当事人作了详细的解释,并告知鉴定的成本和鉴定后的不利后果,从而使当事人撤回了申请,为整个诉讼案件的调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通过了解案情和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调解。如在办理中院民三庭委托的商业银行诉狄谋和王某借款纠纷一案的笔迹鉴定中,技术人员通过对卷宗的查阅了解到,开庭时当事人本人并未出庭,经过分析认为双方的矛盾焦点可能并未集中在这份签名的真伪上。于是通知各方当事人 对送检的材料进行质证。被告人狄某看过检材后电话联系了自己的儿子,随后便主动要求撤回鉴定。原来,被告人狄某虽系家族公司的法人代表,但公司实际经营者是其儿子,公司一应事物,包括本案涉及的在商业银行的借款手续均由其儿子负责,在了解到签名实际上是儿子以自己名义代签后,自然不在要求鉴定。
四是针对当事人盲目选择外地鉴定机构情况,积极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缩减鉴定成本。两级法院技术部门为贯彻就近高效的对外委托工作原则,缩减诉讼成本,针对一些当事人盲目选择外地机构的情况,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取得了可观效果。如解放法院在办理刘某诉某医院医疗纠纷一案时,被告人坚持选择外地的鉴定机构。技术室工作人员耐心做被告人的思想工作,讲明去外地鉴定的费用要比本地增加许多,且原告行动不便,身体状况也不好,长途奔波不仅会加重原告的负担,更会加重原告的对立情绪,从而使被告放弃了选择外地机构的打算。不仅提高了鉴定的效率,同时节约了一大笔鉴定费用,审判业务庭和当事人对此均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