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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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巧调解 停产企业现生机

  发布时间:2010-12-08 15:36:01


    近期,焦作中院执行法官创新调解,在一执行案件中,既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使身背巨额债务陷入停产状态的被执行人重新开始生产经营,使这一案件圆满解决。

    2009年4月份,焦作市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股东所持全部股权出质,向某信用社借款30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在得到借款数日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遭遇车祸不幸去世,企业随即很快陷入停产状态。因无力偿还信用社借款,该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的股权继承人作为被告参加了诉讼,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公司偿还借款2455万元及利息,原法定代表人的三位股权继承人以其继承的股权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公司长期处于停产歇业状态,另三位身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也无力偿还巨额债务。债权人信用社作为金融单位虽拥有被执行人公司股权的质权,但不能直接经营,而直接继承全部股权的三位自然人被执行人又无力继续启动生产,债权人权益一时难以得到实现。随着停产时间的延长,双方当事人损失在逐步加大。执行法官通过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即保证债权人合法利益,又维持企业经营的原则,积极寻求“放水养鱼”的方法,为双方当事人作了大量的工作。当事人自愿于2010年10月达成和解协议:在对资产作出初步估算后,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王某作为第三方,三位股权继承人将所持的全部股权依法转让给王某,王某支付一定价款,且承担本案确定的所有债务,而变更后的股权仍继续质押于信用社,由王某盘活资产,重新启动公司的生产经营,偿还相应债务。。

    一起执行难案在当事人双方相互协作,执行法官精心调解下终于有了圆满的结局。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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