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民二庭法官刘成功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36万元的预付款现金。
2008年1月初孙某向华融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华融公司)交纳100000元的认筹款,拟购买华融公司开发建设的“华融国际大厦”的相关房产物业。同年的1月22日,孙某的母亲王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又支付了260000元。华融公司随后收走了先前出具的100000元认筹款收据,重新向孙某出具了一份编号为NO.1065609的总额为360000元的收据。收据上载明:今收到孙某交来华融国际大厦2、3、5、6、7、8号房预付款,人民币360000元整。左上角批注有:“于2008年2、3、4月每月付360000元,5月1日将余款付清,否则扣总房款的20%,房子另行出售(中途退房)。”左下角批注有:“总房款1762477.01元,水电暖费用10000元(多退少补),余款1412477.01元。”此后孙某未再交房款。2009年11月份左右孙某的丈夫赵某提出退房,华融公司称孙某违约,要求孙某赔偿违约金,双方发生纠纷。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1、华融公司向孙某返还“预付款”360000元及利息(依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8年元月23日算至实际返还日);2、判令华融公司向孙某另承担360000元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华融公司承担。一审判决后,华融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刘成功通过认真查阅卷宗,仔细询问当事人,得知双方对立情绪较大,如果一判了之,当事人很可能申诉,这样不仅使该案件拖延,同时还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几十万元也影响着孙某一家人的生活。于是承办法官决定耐心调解,经过一番努力,双方均同意返还36万元预付款本金,只是对一审判决的利息的计算方法有不同意见。承办人在了解这一情况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2号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灵活办案,就双方达成返还36万元预付款本金的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利息部分另行制作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尤其孙某更是激动地说:“从中院立案到现在不到20天的时间,我就拿到了36万元的预付款,这对我们一家人的生活有很大的帮助,真心的感谢法官。”
该案中,法官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化解了社会矛盾,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