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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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中院严把“出口”减刑假释开启“阳光工程”

  发布时间:2010-12-13 09:53:20







    “减刑假释不是犯人的法定权利,而是刑罚执行中的一种奖励制度。下一步,法院将在“严”字上下功夫,最大限度地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有期徒刑大幅度减刑,逐步压缩减余刑案件,原判刑期较短的罪犯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12月10日,河南省委政法委、河南省高院、焦作市人大、焦作市公检法司等多家单位领导及相关负责人50余人齐聚一堂,就如何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促进阳光审判,提高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21条规定”力求规范、“阳光”

    在全市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上,焦作中院首先宣读了《关于全市减刑、假释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共21条规定,分别针对减刑假释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漏洞。

     一些创新性的规定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好评。

    如意见稿中规定:“严格依法认定‘重大立功’,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按‘重大立功’判刑的罪犯,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和备案。严格控制有期徒刑大幅减刑,被判处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罪犯,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被判处刑期较长的有期徒刑罪犯,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

    焦作中院副院长孙兰华介绍说,近年来,减刑假释工作执法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是减刑假释工作越来越受到上级有关领导的重视,上级领导多次对减刑假释工作作出指示和部署。二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减刑假释工作有了新期待和新要求。从近几年的社会调查看,减刑假释工作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减刑假释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形象,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中,要不断创新思维,自觉接受监督,以提升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的满意度。在审理2010年第二批减刑假释案件时,焦作中院第一次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减刑假释的开庭审理、合议和宣判,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避免暗箱操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刑罚执行机关普遍反映的一个问题,上级法院对有期徒刑大幅度减刑、减余刑以及超执行机关提请幅度减刑等有了新精神和要求,应尽快向服刑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避免引起思想波动,影响改造。这就要求法院和刑罚执行机关共同努力,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引导服刑人员积极向上,稳定监管秩序,节约行刑成本。四是服刑人员的改造态度仍需扭转。减刑假释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中的奖励制度,而不是什么法定权利。在以往的考察中,有的服刑人员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我符合减刑条件,就必须给我减刑,有的甚至向有关领导讨价还价。这些服刑人员在思想上对减刑假释认识不到位,根本就谈不上减刑假释。总之,针对当前减刑假释工作的政策和形势,为进一步统一思想,促进我市的减刑假释工作,此次座谈会的召 开非常必要。

    “对罪犯不能只奖不罚”

    焦作监狱副监狱长魏晓广:从监管角度讲,对罪犯的减刑次数越多、减刑幅度越大,对罪犯的激励效果越明显,越有利于监狱管理。目前的减刑、假释程序很公开、公正、透明,焦作中院对减刑、假释人员回访的制度创新效果也很好,对老病残犯的减刑、假释规定很好,适当放宽,更好地体现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的原则。但是我们应该思考更深层次的东西:对减刑、假释的正确定位应该是什么?目前的减刑、假释考核办法是否科学?针对罪犯减刑后出现不积极改造、表现滑坡的现象该怎么办?我们觉得对犯人“只奖不罚”不太合理,不利于犯人的改造,应当建立更加科学的减刑假释制度,如建立减刑、假释的撤销制度或者考验期制度。

    此外,我们认为焦作中院减刑假释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限制减余刑和禁止减余刑的规定,不利于监狱管理,没有科学根据。关于财产刑执行情况和民事赔偿部分的履行情况,认为应当区别对待。对确有执行能力但拒不依法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主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可以少减刑或不减刑;但是对于确实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如果改造表现好,可以对之减刑,不过需要监狱认真审核、法院认真考察。法院变更减刑、假释建议时,应和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沟通一下,以便营造良好的社会效果。

    “慎重减刑是维护司法权威的有效途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庭长张云龙从减刑前的审判环节、监狱性质、诉讼原则、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四个方面谈了如何做好减刑、假释工作的看法,其中重点强调了两个方面:

    一是要慎重减刑。减刑前存在多个诉讼活动,如侦查、起诉、审判、合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一审、二审、再审等。法律对每个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对定罪、量刑很慎重,但是如果减刑过于随意,则是对减刑前各项诉讼活动的否定,会严重削弱司法公信力、浪费司法资源。如果没有刑罚执行或者刑罚执行不力,那么减刑前的各项诉讼活动将功亏一篑。

    二是公检法司要相互制约。《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相互制约是双向的、互动的,如法院可以制约监狱,体现在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变更权上。我认为这个变更权时符合诉讼原则、诉讼规律的。

    “减刑要当宽则宽、当严则严”

    焦作市人大内司委卢书国主任: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法院、检察院、各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工作做的很全面、很规范。但机遇与挑战并存,目前的减刑、假释状况又给我们提出了很多课题:一是如何把握政策、坚持原则问题。我们应该认真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于减刑、假释工作中,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刚柔并用。“宽”具体应该如何宽?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暴力性犯罪,如果罪犯的改造表现良好,积分达到了减刑条件,是否当减?如果减刑后其表现又滑坡或者出狱后继续危害社会怎么办?这些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把握好政策、坚持好原则。关于严格程序、阳光操作方面,目前我市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公开、公正、透明,应该继续坚持,以达到罪犯满意、干警满意、领导满意,还要顾及到罪犯家属满意,进而达到社会满意,以人民群众满意与否来衡量我们工作是否成功,是否到位。我们公、检、法、司各机关应该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沟通、协调。

    避免由“假释”变“真释”

    “对犯人的减刑假释一定要严谨、细致、慎重,绝不能出现‘假释’变‘真释’等情况……” 河南省委政法委副厅级巡视员高欣针对目前全省减刑假释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六项具体要求:

    一是认识重要性。减刑假释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监管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充分发挥减刑假释制度的激励功能、调节功能、回归功能、缓和功能、降低行刑成本功能,努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二是把握规律性。做好减刑假释工作必须遵循其规律,把握好原则,掌握好尺度,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中要严格遵循注重中立性,坚持程序性,使用平等性,体现社会性,落实公开性的基本原则。三是坚持规范性。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要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意见,要依法、有序、高效开展,多举措、全方位开展减刑假释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四是注重创新性。要建立和完善驻狱巡回法庭、人民陪审员参审、公开开庭审理、听证等制度,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推动减刑假释工作科学发展。五是体现社会性。要打破这项工作的神秘色彩,主动邀请社会各界参与进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实行刑释人员回访帮教制度,积极参与刑释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服刑人员的改造效果。六是坚持人民性。政法机关的根本属性是人民性,开展的每一项工作都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

    “在‘严’字上下功夫,在“阳光”下做文章”

    在谈及下一步法院将如何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时,焦作中院副院长孙兰华介绍说,焦作中院将在“严”字上下功夫,在“阳光”上做文章,使减刑假释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公开化。一是完善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制度。除最高院规定要一律开庭审理的案件,即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外,下一步将逐步扩大庭审案件范围。同时,规范开庭审理的程序,多方面确保庭审案件的公开和公正。二是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制度。对有教育意义、重大社会影响等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参与制度,不仅体现了司法民主化,而且有助于保障民众对减刑假释司法活动的社会监督,以监督促公开,以监督保公正,增进普通民众对减刑假释工作的了解和信任,打造减刑、假释“阳光司法”工程。三是抓紧建立和完善驻狱巡回法庭。驻狱巡回法庭旨在加强法院与监狱的沟通交流,法院深入监狱、监区进行巡回审判或者实质性考查,及时有效地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狱政管理水平,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四是实行对假释刑满释放人员的回访帮教制度。减刑假释裁定送达后,法院要和当地有关部门协调,及时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帮扶教育,保证对服刑人员的改造效果。

责任编辑: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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