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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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出班房 年终重又进

  发布时间:2009-05-19 14:58:32


    因盗窃年初刚从监狱出来,不思悔改,年终又因盗窃金条再被判重刑。近日,解放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兵(化名)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年仅21岁的王兵初中肄业,无所事事,沾染的小偷小摸的恶习。2007年11月7日因盗窃罪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回到家中,他仍不思悔改,于2008年11月30日14时许,又窜至我市某花园小区7号楼2单元6楼,先将该楼12号被害人马某家卫生间的窗户卸掉,钻窗入户,盗走一个随身听、一个银质戒指、一条方解石玉、一个泰国锡器等物品价值480元;后又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该楼11号被害人王某的家中,盗走一根金条、一条钯金项链、一部厦新M3手机、一部三星数码相机等物品价值24977元及现金40元。2008年12月1日早上,他拿着金条去金店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赃物已退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取他人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550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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