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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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法院执行 银行被罚30万

  发布时间:2010-12-27 14:07:45


    法院依法冻结一被执行企业的资金时,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原因,致使企业将账上资金转走。日前,该银行被法院依法罚款30万元。

    2007年,焦作市一大型企业向中国农业银行焦作分行塔南支行借款800万元,某轮胎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后借款到期,该大型企业无力还款,农行塔南分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公司归还欠款。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要求该大型企业归还欠款,某轮胎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两公司并未履行,农行塔南支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0年12月21日上午,焦作中院执行人员来到某县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某轮胎有限公司在该行的开户情况和存款。该银行工作人员经查询,该轮胎有限公司在2010年12月21日10时34分33秒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7747296.15元。

    随即,执法人员要求冻结该款,并立即填写了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此时,银行工作人员认为冻结存款通知书中个别数字填写大小不一,要求重新填写,执法人员遂又填写一份。但这时,银行工作人员却告知,就在办理冻结手续的短短几分钟之内,该轮胎有限公司从账户转走7125000元,仅剩余额60余万元。

    法院认为,因银行未按法院要求冻结被执行企业存款,致使其转走71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且被转走金额特别巨大。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该银行罚款30万元。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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