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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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中巧办“骨头案” “四多法”化干戈为玉帛

  发布时间:2010-12-30 08:46:26


    杨某与某建设公司、某铝厂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杨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某铝厂、某建设公司等各被告支付其工程款118万余元及迟延利息15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某铝厂不承担责任,某建设公司归还杨某工程款118万元及相应利息。杨某和某建设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焦作中院开庭审理本案后,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某铝厂支付杨某工程款76万元及利息;某建设公司支付杨某工程款42万元及利息。二审判决送达后,某铝厂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审理裁定指令焦作中院再审。  

    刚接手此案时,审监一庭承办法官司兑现觉得此案是“骨头案”,按照常规思维——判决结案定会留下信访隐患。同时又觉得此案案情复杂,有些事实问题待查清核实后才能彻底理清各方法律关系、确定其责任。于是承办法官决定利用“法官回访月”的有利契机,巧用“四多法”,即多次勘察、调查多人、多方调解、多用耐心调解本案。

    庭审结束后,审监一庭法官们冒着严寒多次跑到某铝厂勘察现场,并到检察院以及相关负责人冯某、陈某等家中进行调查。在调查清楚案情的基础上,又把三方当事人约到一起,进行耐心调解。但是经过两次面对面的调解后,觉得各方当事人意见分歧仍较大。于是在分析把握各方当事人心理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准确把握时机,对当事人进行背靠背的调解、耐心的进行法律释明工作。经过几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辨法析理工作,最终终于化干戈为玉帛,使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铝厂一次性支付工程款80万元整。某铝厂在支付上述款项后,与杨某在该项目中不再有任何纠纷。某建设公司应承担的工程款项仍按二审判决所确定的42万元及利息执行。各方当事人就此工程项目事宜相互之间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不再因该项目互相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杨某在签收调解书时又有疑虑了,怕到时候如果对方不给钱,自己会没办法很无助。此时承办法官再次耐心地为其释明法律,告知其如果对方不执行,可以拿着这份生效的调解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杨某终于坦然地在调解书上签字了。

    至此,该案终于画上圆满句号,并达到案结事真正“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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