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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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中院法官公正执法当事人含泪送锦旗

  发布时间:2010-12-31 15:53:11



    “感谢中院法官为我们做主,30万标的这么快就到了手里!”姚明刚抓住法官的手含着眼泪说道。12月30日下午,案件当事人姚明刚、赵桂珍将一面“公正执法、清正廉洁”的大红锦旗送到了焦作中院刑一庭副庭长李元明的手中。

    2009年12月24日13时35分许,被告人郭某驾驶一辆货车,行至解放路与山阳路交叉口时,将骑电动自行车(附载姚某)的被害人杜某撞倒。造成杜、姚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驾驶的货车实际车主为魏某,登记所有人为焦运公司,系魏某挂靠在焦运公司经营的车辆。该车2009年7月1日在人保焦作公司购买了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明刚(被害人姚某的父亲)、王万凤(被害人姚某的母亲)、赵桂珍(被害人杜某的妻子)、杜英辉(被害人杜某的女儿)起诉至山阳区人民法院。山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郭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魏振华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王经济损失304839.2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杜305339.2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110000元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均提出了上诉。焦作中院依法进行了审理。主审法官李元明经认真审查,发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经合议后依据有关法律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王经济损失人民币25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杜经济损失人民币2555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魏、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明刚、王万凤经济损失人民币44855.2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桂珍、杜英辉经济损失人民币44855.28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明刚、王万凤经济损失人民币4983.9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桂珍、杜英辉经济损失人民币4983.92元。

    二审改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明刚、赵桂珍感到非常满意。为感谢中院法官公正执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就双双登门送上锦旗,表示由衷的谢意。法官收到锦旗后连声说:“其实我们只是做了点应该做的事,你们就这样感谢我们!”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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