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没有驾照,开着没有牌照的报废车上路,结果因车性能不好,没有及时刹住车而撞人死亡,然后自己有逃逸,近日,焦作中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附带赔偿民事原告人八万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未经检验的豫H21992号昌河面包车,由西向东行至武陟县大封镇大司马村东边路段,在会车时踩刹车导致车辆侧滑,将与其同方向步行的张某撞倒,致张当场死亡。肇事后,王某驾车逃逸。2010年3月2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未检验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对其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等七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赔偿。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