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温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老、弱、病、残等特殊弱势群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采取“缓”、“访”、“调” 、“求”的四步工作法,化解社会矛盾,赢得了社会好评。
一是“缓”,针对被执行人为特殊弱势群体的现状,山阳区法院考虑到许多此类案件的被执行人丧失劳动能力,履行能力弱,情绪易激动等特点,一方面做好申请人的解释工作,一方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延缓执行。
二是“访”,怎对老年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特点,山阳区法院要求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所在的街道社区和被执行人家中走访,从正面、侧面多方位了解被执行人的生活情况,评估执行标的底线,预测执行的效果,积极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调”,山阳区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时,要求干警吃透案情,把握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利益的共同点,邀请当事人的亲戚朋友或民调主任参与执行和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保证案件的最佳执行途径,达到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 “求”,因为所执行对象为特殊弱势群体,执行过程中容易引起新的不稳定因素,为此,该院积极向人大、政协汇报、赢得人大、政协的关心和支持,求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支持,力求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