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4日,在焦作监狱已服刑3年的罪犯贾宏涛向受害人赔偿了2000元后,经过一系列严格审查,获得了减刑1年的奖励。这是焦作中院首次对监狱服刑犯推出的一项“赔钱减刑”举措。
刑事损害赔偿不足50%
近年来,执行难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这不仅严重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也使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助长了其嚣张气焰。
焦作中院对近三年来全市法院审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了调查,据不完全统计,三年来全市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率不足50%,全部兑现的20%以下,没有兑现的占半数以上。
“罚了不赔”根深蒂固
焦作中院院长江金贵介绍说,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执行难”由来已久,其根本原因还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的认知程度有限。
许多犯罪分子及其家属受“赔了不罚、罚了不赔”观念的影响,只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但在判决之后,犯罪人及其家属认为已经受了刑事处罚,对被害人就不再负有赔偿义务。因此,对刑事附带民事的损害赔偿判决拒不执行或不予积极配合。此外,我国刑法只规定犯罪人赔偿被害人只作为量刑时酌定考虑的情节之一,而对于判决以后,在刑罚的执行阶段,犯罪人的赔偿对其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执行就不再产生任何的实质性影响。在判决之前,犯罪人积极赔偿,以达到从轻或减轻处罚,一旦判决以后,犯罪人认为只是向国家好好履行义务就行了,对被害人是否履行赔偿没有什么大的影响。因此,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就会怠于赔偿了。
“减刑”必须“赔钱”
为促使犯罪人在服刑期间仍能积极履行赔偿义务,2010年1月份开始,焦作中院在全市推出了“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与减刑假释联动机制”,将赔偿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的运用向犯罪人服刑改造期间进行了延伸,将犯罪人履行赔偿义务作为其服刑改造的组成部分并予以量化,与减刑、假释等相结合,促使犯罪人在服刑期间仍能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在谈及“赔钱减刑”是否有法律依据时,焦作中院副院长孙兰华解释说,“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认真解读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还是有依据的。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减刑假释的实质性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应当同时具备的四个情形,首要的便是‘认罪服法’。认罪,表明罪犯真正认识到其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思想上确有悔改之意;‘服法’即是服判,接受法律制裁,全部履行刑事裁判判处的法律义务,不仅包括主刑,也包含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义务。”
“谁有钱就给谁减刑吗?”
“那么是不是罪犯赔了钱,法院就一定给犯人减刑,这一新制度会不会成为‘谁有钱谁减刑’的富人‘游戏’?”针对“赔钱减刑”的新举措,记者提出了疑问。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犯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仅仅是减刑的基本条件之一。罪犯要想获得减刑还要看其是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遵守监规狱纪,认真参加文化、技术和法律的“三课”学习等。在同时完成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罪犯才能获得减刑。
对确无能力履行赔偿义务的罪犯,只要符合其他减刑条件,法院仍将依法给予减刑。
当然,“赔钱减刑”并不是对所有罪犯都可以随意适用,如惯犯、累犯、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罪犯将限制使用该制度,并在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