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名无业小青年殴打他人写借条,准备日后持借条讨债,但还未见钱便东窗事发。5月21日,博爱县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涉案人张爱民被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6日下午,家住该县县城清化镇九街36岁的无业青年张爱民,同另外几个人去县城内的金典洗浴中心玩耍时,见到九街的李拥军,几名同伙中的付晓波(已判刑)以还钱为由将李拥军骗至洗浴中心一房间内,张爱民伙同几名同伙用木棍殴打李拥军,强迫李拥军写下一张16000的借条。随后,张爱民又伙同几个人将李拥军带到另一间房间内,将其身上的210元现金抢走,又强迫其写下一张8000元的借条,后张爱民以第一张借条写错为由又让李拥军写下一张16000元的借条。被殴打后的李拥军回家后在家人的追问下,才说出实情,其家人并报案公安机关。此案破案后,涉案人员均被抓获,但张爱民潜逃,直到快一年后,张爱民才被抓获。
法院认为,张爱民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抢劫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其又以让他人写借条的方法敲诈他人财物,又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尚未占有财物,是犯罪未遂,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做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