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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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持枪”抢劫——由一起抢劫案所引起的反思

  发布时间:2009-05-21 10:44:11


    20岁的小王是一名狂热的网络游戏爱好者,工作之余的闲暇时间大都被他消耗在了网吧之中。随着上网时间地推移,大量的上网费用使得小王感到囊中羞涩,渐渐地萌生了抢劫的念头。由于小王天生体格弱小加之长期缺乏锻炼,使得他一直苦苦担心自己没有能力实现自己的犯罪构想,在玩一款名为“CS”的网络游戏当中,小王受到启发:自己何不用假枪进行抢劫呢?这样做既能弥补自己在身体方面的缺陷,又能顺利实现自己的设想,可谓一举两得。于是,他从网上订购了一只高度仿真的玩具手枪,在一天深夜里对一名出租车司机实施了抢劫行为,事后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对小王判处了四年有期徒刑,主要的事实依据是抢劫所获款额不大(人民币200元)、所使用是不会对被害人造成实际伤害的玩具手枪等。笔者认为,抛开具体的处理结果不说,就本案由此而引发的一些情节认定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抢劫是刑事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如何准确、客观、公正地对抢劫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般抢劫罪的法定刑幅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基础上《刑法》第263条又规定了八种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形,符合此八种情形之一的,就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法定刑幅度范围内量刑。“持枪抢劫”作为这八种情形之一,在抢劫犯罪活动当中又是十分常见的,由于这八种情形的法定刑较重,因此在审判实践当中必须对之进行慎重地应用。通常情况下,对持真枪进行抢劫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一般来说不会出现什么争议,而这其中比较棘手的问题是在碰到犯罪嫌疑人使用玩具手枪等假枪进行抢劫的情形下对其行为的评价如何才能做到罚当其罪、恰如其分?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第五条指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因此,携带玩具手枪等假枪进行抢劫由于所使用的“枪支”在法律上不符合相关的规定,在事实上也不可能伤害他人生命或健康,进而对之也就不能适用抢劫罪的法定加重刑。这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结果,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所明文规定的犯罪,他就不应当受到处罚,而且,即使他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也要在刑法所事先规定好了的范围内进行定罪量刑,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恣意发动,以保护行为人的人权不受国家暴力的肆意侵犯。

    但需要注意的是,抢劫毕竟是一种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它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又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或者是健康。尤其是在制造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各种类型的高度仿真手枪不断出现,有时能够达到足以以假乱真的程度。这时,如果要求被害人对在受到此种抢劫的情形下还要对犯罪人所使用的“枪支”来加以识别,并进一步判断在此情形下被害人是否还能够进行反抗以及“枪支”能否对被害人造成实际的伤害等,从而得出抢劫行为并不严重的结论对被害人来说未免有点太过苛刻,也极大地伤害了普通国民的法感情。这种情况下必须对持“假枪抢劫”这一情节进行客观的评价,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对抢劫犯罪进行正确地认识:抢劫的实质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陷入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状态,从而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虽然假枪从物理意义上不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伤害,但不能忽视它对被害人精神上的强制作用,正是这一层面上的强制才使得被害人陷入了不敢反抗的境地,从而使得犯罪人的目的往往能够屡屡得逞。所以笔者认为,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将其作为法定刑加重的现状下,应该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将其作为酌定情节来从重处罚,从而能更好地实现罪刑均衡。

责任编辑: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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