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简单的欠款纠纷案竟然经过一审、终审、再审,历时四年之久未能解决,近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红的调解下最终和解。
修武县某村村民王某因经营煤炭生意,但苦于资金不够,就找到了同村村民马某借钱,自1994年至1996年共欠马某现金本息13188元。但是当马某向王某讨要欠款时,王却以“生意惨淡”为由,只还了3300元。之后马某又多次讨要,却始终没有结果。气愤之余,马某将王某告上法庭。
2006年11月3号,修武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明确,遂判决被告王某归还马某欠款9888元。
接到判决后的王某不服,认为自己与原告的债务已经结清,根本没有任何债务上的牵扯,遂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5月8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时认为,由于证据中有欠条存在,事实清楚,上诉人王某上诉理由不成立,遂驳回上诉。
2008年8月23日,王某又以一张债权债务的全部结清证明向省高院提起申诉,此案遂被省高院发还重审。2009年4月30日,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时,进行积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当庭和解。
至此,两位50多岁老人在打了四年官司后,在法官的调解下获得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