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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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区法院对案件承办法官实行“四评制”着力提高群众满意度

  发布时间:2011-03-14 11:06:06


    为提升群众满意度,今年2月份以来,解放区法院实行当事人对承办法官进行“四评制”,受到群众好评。“四评制”是指在案件结束后,由该院纪检部门为当事人发放评议表,从四个方面对承办法官进行评议。截至目前,共有56名当事人对16名承办法官进行了评议,社会效果良好。

    一是从态度上评议。由案件当事人评议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态度是否存在“冷、横、硬、推、拖”现象,是否以热情耐心、朴实礼貌的言语对待当事人。

    二是从司法礼仪上评议。由案件当事人评议承办法官在庭审过程司法礼仪是否规范,是否准时出庭,按照规定穿着法官袍或法官制服,佩带徽章;是否随意接听移动电话,随意出入法庭;庭审语言是否通俗易懂、表述准确。

    三是从释法解疑上评议。由案件当事人评议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耐心为当事人,特别是败诉当事人解释说明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是否主动询问各方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意见或者疑问,并有针对性地说明裁判文书的证据认定和法律依据。

    四是从廉洁公正上评议。由案件当事人评议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现象,是否接受当事人吃请、行贿。

    在评议结束后,该院纪检部门将对评议结果进行汇总,记入年终考核;同时,对连续五次评值较低且经审查反映情况属实的法官进行诫免谈话,问题严重者,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参与评议的案件当事人。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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