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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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儿防老天经地义 绝情协议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1-03-18 11:35:18


    3月14日,孟州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李某某每月给付给李某赡养费3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系父子关系,十年前,原告李某与其子李某某曾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父子双方赌气签订了断绝关系的绝情协议,约定父亲李某以后的生活与儿子李某某无关。2011年初,李某因故丧失了劳动能力,无奈之下要求儿子李某某承担赡养义务,但李某某却拿出十年前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的绝情协议,要求根据协议,自己不再承担赡养父亲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有悖于社会公德,属无效协议,李某某应承担赡养父亲的义务。遂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法院做出绝情协议无效判决时主要有两点根据,一是子女赡养父母作为一种义务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宪法义务作为一种义务,规定于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之中,更应为所有公民所承担。二是李某父子签订的绝情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绝情协议明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该协议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李某某作为儿子必须承担赡养丧失劳动能力的父亲的义务,不能因为签订所谓绝情协议而免除赡养父亲的义务。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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