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中院的法官能够认真听取我的异议,设身处地为我着想,秉公办事,我很感动。”3月17日,当案外人王某(化名)被告知法院会采纳他所提出的异议后,真诚的说道。在场的法官听到这样的话,每个人的脸上都露出了会心的笑容。
3月17日,焦作中院在办理一起对外委托拍卖案件中,注重矛盾化解,克服机械办案,避免了一起潜在的百人围堵法院事件。
焦作中院受理的温县法院执行局移送的申请人河南获嘉县大华建筑安装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永乐粮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丰收路周庄北段的门面房拍卖一案,原定于2011年3月18日上午选择拍卖机构,并已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可是3月17日上午11时左右,案外人河南龙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就拍卖标的所有权向我处提出了书面异议,并声称若在3月17日下午不予以答复,将于18日上午聚集公司员工四五百人围堵中级法院大门。
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案外人的异议能否影响委托拍卖程序的正常进行应由移送案件的执行部门决定。若按照该规定,技术处只需告知案外人向移送单位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选择机构程序是否继续进行技术处无权决定。但考虑到案外人的异议涉及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而且案外人明确表示将聚集员工围堵法院大门。为避免当事人采取过激措施,进一步激化矛盾,承办人并未机械按照省高院的规定办理,而是积极向案外人做思想工作,耐心的为他们讲明应该如何提出执行异议,并与移送单位联系,告知案件突发的详细情况。同时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讲明案件因出现突发情况暂不选择机构,并向他们解释了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是案件的重要环节,应先由移送单位审查案外人的异议,之后再按规定进行机构选择。
一起潜在的百人围堵法院事件就这样悄然无声地被化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