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放心,我以后好好改造,出来后遵纪守法,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未满18岁的被告人张某在焦作市山阳区法院的“圆桌法庭”上,对法官、人民陪审员、辩护人和亲戚朋友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初中肄业的张某家住农村,在焦作打工期间,与同伙翻窗入室盗窃居民一部手机和380元现金。近日,山阳区人民法院在少年法庭的“圆桌审判庭”,对张某采用谈心的方式进行审判。张某最终被法官和父母亲戚感化,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他当庭向其家属和法官承诺,今后要好好做人,孝敬父母,远离犯罪。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焦作山阳区法院积极创新社会管理方法,在审判工作中,尝试探索新的庭审模式,扩大圆桌审判适用案件的范围。通过圆桌审判模式的推行,化解了社会矛盾,修复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刑事审判中,该院根据刑事审判的特点,依照案件类型,有选择地适用圆桌审判。借助圆桌审判这个方式,体现法院的人文关怀。“圆桌审判”开庭期间,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少年被告人围坐在桌边进行审理。这样,少年被告人对法庭审判的神秘感、恐惧感有所缓解。在庭审讯问时,审判长语言亲切,又不失严肃性,给少年被告人留下了可亲可信的印象,为庭审教育创造了一个良好条件,充分显示了法庭尊重少年被告人的人格。以热心、耐心、诚心的责任感,在缓和的气氛中进行帮教,帮助未成年被告人认识到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为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在去年圆桌审判的案件中,没有一起案件上诉,服判率100%。
为更好的运用“圆桌审判”这个平台,山阳区人民法院对其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操作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提出刑事案件适用“圆桌审判”的对象为: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社会危害较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平时表现较好的案件。民商事案件的适用范围是:家事矛盾纠纷案件、小额欠债案件、相邻权纠纷案件等,采用“圆桌式审判”来缓和庭审气氛,使当事双方“零距离”接触,并与法官进行感情沟通和交流,避免了当事人对簿公堂的尴尬,最终促使纠纷得到解决。2010年,该院到村、街、社区“圆桌审理”人损害赔偿、离婚,抚养费纠纷4件,到实地进行通过“拉家常找症结、个别谈话明差距、双方协商提方案、指出问题促调解”的方式,耐心、细心地做工作,对当事人晓之以法、动之以情,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4件案件均达成协议,并全部当场履行。
山阳法院在做好圆桌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工作、人民陪审团工作相结合,宣传圆桌审判的效果。几项工作在实践运用中相互促进,共同协调发展,在化解大量社会矛盾的同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