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召开的全市执行工作会议对执行联络员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近日,焦作中院在对全市法院基层法院执行工作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4月15日前全市法院要完成执行联络员选任的工作要求。
执行联络员制度是焦作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要求,针对当前被执行人躲避执行、消极执行、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和部分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协助不力、理解不够的问题,采取的一项新举措。中共焦作市委政法委转发了焦作中院《关于建立执行联络员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在全市每个行政村或街道社区,设立一名联络员,充分发挥基层优势,协助法院做好执行工作,形成县乡村执行联动网络,切实解决执行难。
找准问题症结,对症下药解决
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大量集中在基层,而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又大量沉淀在乡村和街道,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动的问题比较突出。在行政村或街道社区设立执行联络员,充分发挥他们熟悉当地情况、就近便利的优势,对于案件的妥善执行非常有利。
以改革创新精神,突出实践特色
创意和设立执行联络员制度,源于近年来焦作在清理执行积案中的经验和做法。在近几年的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中,不少地方依托乡和街道基层组织,从顾全大局,热心公益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调处纠纷能力的人员中,物色人选,帮助法院维护执行现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协助做执行和解工作,这种做法体现了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收到了很好成效。对此经验加以总结提高,形成了执行联络员制度。
明确权利和义务,严格选任条件
执行联络员享有定期接受法律学习培训、监督执行人员依法执行、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促成执行和解及避免执行冲突等权利和义务。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一个执行联络员小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和基层人民法院共同管理。选任执行联络员应当具备热心公益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调处纠纷能力、在当地有一定威望等五项条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名,当地综治办和人民法院共同商定,对不称职或不适宜继续担任执行联络员的人员,由人民法院会同综治办及时撤换。
当前,焦作两级法院正在积极推广设立执行联络员,并号召全市各基层法院在不与现行法律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大胆创新,体现实践特色,强力反规避执行,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民满意的目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