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2日晚,杨勇置交通法规于不顾,酒后驾驶小型客车经焦作市马村区文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广垠路交叉口处时,与在文昌路东侧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姜树林驾驶的无号欧星雅马哈牌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姜树林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马村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勘察认定,杨勇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勇因怕酒后驾驶遭受重罚,与杨波合谋由其顶替杨勇向公安机关投案, 并指使车上其他乘坐人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后被公安机关侦查识破其伎俩,认定杨勇负事故全责。
马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波明知被告人杨勇已经犯了交通肇事罪仍然作假证明包庇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杨勇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勇、杨波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杨勇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杨波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