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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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法院分析离婚纠纷的特点并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11-04-11 17:27:57


    2010年孟州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123件,其中离婚案件202件,占总收案数的17.9%,在各类案件中排名首位。特别是三个基层法庭共受理各类案件643件,其中离婚案件143件,占总收案数的22.2%。从收案情况分析来看,离婚案件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离婚年龄低龄化。30岁以下离婚的占54.3%,30—40岁的离婚的占32.4%,40—50岁离婚的占8.9%,50岁以上离婚的占4.4%。

    二是离婚时婚龄不长。其中结婚1年以下的有16件,占7.9%;结婚1—5年的144件,占71.3%;结婚5—10年的31件,占15.4 %;结婚10年以上的11件,占5.4%。其中,结婚不到10年离婚的达191件,占所有离婚总数的94.6%,这阶段的夫妻婚姻时间短,婚姻基础差,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特别是80后一代正处于初入婚姻阶段,这一代年轻人婚姻观念大幅度开放、责任感偏弱,出现大量“闪婚”、“闪离”。

    三是大多数为女性提出离婚。2010年孟州法院受理的202件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离婚的有134件,占66.3%。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随着女性经济地位的不断上升,女性对家庭的依赖性逐渐减弱,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持续增强,当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婚姻难以维持时,她们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是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增多。2010年孟州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外出务工人员离婚率达30.2%。外出务工人员由于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有了很大改变,再加上双方长期分居,一些外出打工人员另有所爱,以至婚姻走向破裂。

   针对离婚案件不断增多的特点,孟州法院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要建立多元化婚姻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陪审员和乡镇司法所的作用,由其先行进行协助调解,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或妇联等基层组织、当事人所住社区的办公人员或邻居协助调解,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减少婚姻中的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要强化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就充分利用调解前置程序,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把调解工作贯穿到诉前、诉中和执行全过程,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避免矛盾激化,切实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三是要谨慎行使裁判权。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中,在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对尚有和好希望的婚姻尽量调解和好的基础,应谨慎行使裁判权,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的夫妻,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夫妻双方好聚好散,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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