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闹事对出警的民警进行殴打,第二天持刀威胁前来传唤的民警。4月12日,孟州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7月15日晚,被告人李某酒后在孟州市城伯镇东后津村闹事,并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对出警的民警张某、刘某辱骂、殴打,将刘某右手指砸烂,将张某面部打伤,将两名民警警服撕破。第二天,被告人李某又咬伤了前来传唤的民警李某,被告人李某某持刀威胁民警。案发后,二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张某、李某经济损失1000元。被害人当庭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孟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