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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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诞之夜去狂欢,未求平安反招灾

  发布时间:2011-04-14 11:43:43


    4月6日,焦作市马村区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圣诞夜,张某因在歌厅蹦迪时与刘某相撞,便将刘某捅成轻伤,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12月24日晚上,张某约了几个朋友去歌厅狂欢。几个人先在一家酒店吃过饭后,便来到我市一家歌厅蹦迪。在蹦迪时,张某感觉被人碰了一下,张某随即停下舞步,与撞他的刘某理论。争执中,两人互不相让,越吵越凶,歌厅保安闻讯,赶忙过来将两人拦开。被保安拦开后,刘某随即离开了歌厅,余怒未消的张某尾随刘某到某小区门口。趁刘某不备,张某冲过去,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刘某背部捅了一刀。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马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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