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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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外地一视同仁 合法权益均等保护

  发布时间:2011-04-15 08:30:21


    焦作中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强化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意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管是本地当事人还是外地当事人,不论是公民个人还是企业法人,无论是协商调解还是判决结案,均要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责任分明、处理公正,不让任何一个当事人在法院受到不公正对待,不让任何一起案件在法院受到不公正处理,既要严肃执法,使案件的处理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又要合情合理,保证案件的社会认可度。

    我市某胶带有限公司诉登封市某煤矿买卖纠纷一案,因某胶带有限公司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形成书面意见,由某胶带有限公司赔偿对方损失3万元,下余的21000余元货款予以放弃,某胶带有限公司业务员冯某在双方书面意见书上签字。后某胶带有限公司以本公司未授权业务员处理质量问题,且该书面证明也未加盖公司印章为由不认可该证明的效力,遂将登峰某煤矿诉至法院,要求偿还下余的21000货款。案件经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某胶带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冯某,作为本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并全权处理合同的履行事宜,在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后,与对方协商签订协议,将下余货款予以放弃作为产品质量的赔偿,业务员冯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表现代理,应为有效,对某胶带有限公司有约束力,据此,判决驳回某胶带有限公司要求登峰某煤矿清偿下余货款的诉讼请求。

    河南久灵机械有限公司是我市某县一家生产机械产品的企业,2008年4月与禹州豫祥机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久灵公司为豫祥公司加工一台机床床头箱和九米机床导轨,久灵公司在收到豫祥公司预付款后一个月内完成。久灵公司将该加工事项完成后,双方为是否再增补配件协商不成发生纠纷,豫祥机械公司后于8月16日书面通知久灵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预付的四万元货款并赔偿损失。焦作中院认为,双方在履行该承揽合同过程中,双方因定作产品的增补配件发生纠纷,豫祥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后,因此给久灵公司加工完成的十余万元的专用设备闲置,为此造成的损失,豫祥公司应予赔偿,故判决驳回了豫祥公司要求久灵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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