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某向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后与乙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乙方一死一伤,甲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现乙某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能否直接起诉甲某投保的保险公司?
观点一: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保险人及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请求,只能由被保险人提出;交通事故的被害人乙只能起诉甲某,而不能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观点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分析: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应该能够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从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责任基础分析,是合同责任还是法定责任?如果是合同责任,那么受害人作为合同以外的第三者,不具有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权利,因为合同的订立具有很强的相对性。如果是法定责任,受害人就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交强险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是一种法定责任,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它投保上的强制,也应该体现在赔偿上的强制性。现实中不能因为投保人怠于申请赔偿,或者投保人得到赔偿后没有向受害人赔偿,而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由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损害除可追偿的情形外,有最终的赔偿责任,因此受害人也当然有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最后,法律有明确规定受害人的诉权。《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交强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