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何谓补充责任?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又是什么样的结果呢?
李法官理解说: 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相应的补充清偿民事责任。举个例子说,小明在幼儿园上学,幼儿园没有核对外来人员身份让王某进入幼儿园,王某进入幼儿园后将小明打伤。小明住院花费10000元,王某该承担多少、幼儿园该承担多少呢?补充责任如何体现呢?
小明的损害应有王某承担100%侵权赔偿责任,即王某赔偿小明10000元,如果法院认定幼儿园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的话,那么幼儿园就应该在2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如果王某有承担能力的话,这10000元由王某全部承担;如果王某没有能力全部承担的话,幼儿园在2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补充责任是一个充满弹性的范畴,故单从表现形式上,有可能是全部损失由一方承担,有可能是只承担其中一部分,有可能根本不用其承担责任,其具体需要支配的数额取决于主债务人的经济能力和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