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姑娘李红今年6岁,其父亲李刚在某矿场上班,其母张燕在某超市干临时工。2010年,经焦作市马村区法院判决,父母离异,李红跟随母亲生活,李刚每月承担抚养费。但判决之后,李刚并未按照判决的内容履行义务,张燕遂代其女李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并扣划李刚的工资后,李刚找到了张燕,软语相求,希望将其工资账户解封,并答应以后一定会按时给抚养费。经法院再次调解,双方再次达成协议,并解封了李刚的账户。殊不知,李刚出尔反尔,不但未按时缴纳应给的抚养费,还脱岗离职,致使工资也不再按时发放,无法再次扣划。
2011年4月18日下午15点12分,承办干警获悉,当日李刚所在的矿上的股金以及股金分红要下发,遂报告领导获得批准赶往该矿的劳资科。下午15点40分,承办干警找到相关的部门领导后,出示证件并说明来由,劳资科科室主任带领承办干警来到领取股金的办公室,查询相关人的股金情况。结果被告知两分钟前,被执行人李刚,已将股金支票领走。承办干警立即询问该支票在哪里兑现,被告知在某银行。
下午16点17分,承办干警立即赶回法院准备相关法律手续后便直奔某银行。16点57分到达某银行,正好看见被执行人李刚正拿着支票等着取股金。承办干警走到李刚的面前,“真巧呀,你也在取钱。你取了以后直接交法院好了。免得我们再去冻结、扣划了。”李刚羞愧地低下了头。
下午17点24分,承办干警以及被执行人李刚到达法院。通知申请人张燕到场,将李红的抚养费如数交于其母。承办干警严肃批评了被执行人李刚,对其重申了法律的严肃性以及违反后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李刚答应每月准时到法院履行判决书中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