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工钱与人发生争执,不理智最终害人害己。5月26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聂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366.06元的90%,计8429.5元。
现年49岁的刘某洪系河南省鹤壁市一农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8日16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洪酒后到焦作市中站区某安置小区商谈工程款一事,因索要工钱与被害人聂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吵骂,后聂某拿一根木板打了刘某洪肩膀一下,刘某洪遂将聂某摔翻在地,又用脚朝聂某跺了两脚,后聂某喊来其丈夫刘某和侄子刘某某,继而刘某洪与刘某和刘某某互相拳打脚踢,后被人拦开。经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聂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并鼻中隔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外踝骨折。被害人聂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洪酒后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在此案的发生中也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刘某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洪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此案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