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一单位的两同事,每天抬头不见低头见,应该相处的很融洽,可却因为一点小事互不忍让,大打出手,最终一人受伤一人被判刑。
2010年9月7日13时许,房某在某厂门口负责发考勤牌时与同事李某发生口角引起争执,后用手卡住李某的脖子殴打,并用膝盖顶其面部,致使李某鼻骨骨折,经鉴定,李某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房某与李某于2010年12月25日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一万余元,并于当日履行完毕。
焦作市马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房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本案情节,房某能赔偿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