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只有再一再二,没有再三再四”,可就有这么一帮人天天以盗窃为生,在一个地方“下手”成功尝到甜头后,又屡次光顾同一地方,最终失手被抓,被焦作市马村区法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9年4月15日,耿某和朋友王某等四人在一起玩耍,玩到最后统统把钱花光,于是耿某便带领他们到某厂矿机电科仓库偷盗机电设备,销赃后得到的赃款没几天就挥霍完了,他们觉得仓库管理松懈,便决定继续去偷结果又得手,尝到甜头后,第三次去偷,可没想到厂矿早有准备,耿某逃脱,其余人当场被抓,2011年耿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并退赔赃款。
马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此案系共同犯罪,耿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耿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