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上午,焦作中院执行局干警冒着酷暑,驱车来到修武县郇封镇中常村申请执行人董文云家中,对其申请执行张小明刑事附带民事一案进行救助,使当事人备受感动。
2008年10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张小明与被害人冯福有因借贷、车辆买卖等原因发生纠纷,持单刃折叠刀朝冯福有的胸部、腹部等连捅数刀,致其死亡,后向公安机关投案。我院经审理,于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09)焦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小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9867.66元。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七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进行复核,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害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立即采取多项措施执行案件。一是来到被执行人张小明的服刑地河南省第二监狱,向张小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张小明及时履行(2009)焦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二是多次到修武县郇封镇东常村张小明的家中,调查其财产状况,希望其家属配合法院工作尽快赔偿被害人损失。三是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深入交谈,希望其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提出被执行人有机动车并在修武县城买有房子后,承办人及时到车管所和相关部门查证,经查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不符。
由于被执行人张小明被判处死缓,目前在监狱服刑,且刑期漫长,对其本人无法执行;经多方调查,其家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对此,焦作中院执行一庭干警并未放弃,而是怀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去考虑和解决问题。考虑到本案申请执行人均为农民,被害人之母董文云现年63岁,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被害人的三个子女最大的15岁,最小的11岁,均正处于上学的年龄,由于得不到赔偿,生活极为困难。经庭里多次讨论执行方案,认为刑事被害人董文云、冯敬周、冯华婷、冯华倩案属需要救助的对象,遂决定对其实施救助。考虑到当事人董文云行动不便,承办人冒着酷暑驱车来到董文云家中询问了生活情况,鼓励其树立生活信心,照顾好孩子的学习和生活问题。当事人表示法院对其救助就是救命,十分感谢法院干警,并表示如果得到救助款后要好好抚养孩子成人。当我们要离开时,申请执行人不顾年迈的身体,执意要送我们出门,目送我们走远后才回到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