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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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到公园溜狗被挡 冲动打人赔偿万元

  发布时间:2011-06-17 16:44:21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 薛明和冯军就因带宠物狗去公园溜狗,被公园工作人员制止,一时冲动,打了公园工作人员,结果赔上一笔不小的经济损失。6月7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成功调解,薛明和冯军一次性赔偿公园工作人员刘力各项费用10000元,并当庭支付。

    2011年3月份的一天,心情特好的薛明和冯军牵着自己心爱的宠物狗向公园走去,准备一边欣赏春天的美景,一边让小狗在草地地溜一溜,,但刚走到公园门口,就被公园工作人员刘力拦住,告知其公园规定,禁止在公园内溜狗。两人一听,心中不快,一时间言词激烈,双方争吵起来,吵着吵着,年轻气盛的薛明和冯军一时冲动,对着刘力就拳打脚踢,把刘力打伤在地,造成刘力受伤住院。4月12日,刘力走进解放区法院,起诉薛明和冯军,要求两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12000余元。

    该院法官在接手案件仔细研读后,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双方的思想动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法规解释工作。经过该法官的多次耐心调解,双方终于握手言和,达到了一致协议,薛明和冯军当庭一次性赔偿刘力各项损失10000元。

    自此,这起因溜狗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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