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 案件快报

少年轻狂聚众斗殴 致人轻伤法院判刑

  发布时间:2011-06-24 08:16:42


    两“90”后学生,因起口角争端,遂相约聚众斗殴,最终六名“90”后为自己的冲动卖了单。昨日,山阳区人民法院对朱某等六人聚众斗殴案进行了审判。六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二年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与席某(未满16周岁)同在我市一所高中就读,去年10月22日上午11点,第四节课铃声响起后,朱某往教室走,因嫌在前面走的席某走得慢,挡住了他奔跑的脚步,两人就在走廊上起了争执,并当着老师的面厮打起来。两人被老师和同学分开后,老师把他们叫到办公室批评了一顿。从老师办公室出来,朱某和席某就约定中午放学后在学校对面决斗。安静的上完了上午的最后一节课后,当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叫来2名帮手,席某也叫来2名帮手(其他涉案人员均另案处理)来帮自己打架。在斗殴中,朱某一方持木棍,席某一方持砍刀,双方7个人在学校对面持械聚众斗殴,双方打斗过程中,朱某叫来的一个小青年陆某掏出匕首将对方阵营里的一个青年左某捅伤。经鉴定,左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席某等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5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因被告人在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朱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同时,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5名被告人的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左某各3350元,共计人民币20100元。

            

责任编辑:朱建锋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