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 案件快报

无据证明此“车”非彼“车” 一保险公司被判赔

  发布时间:2009-06-01 15:07:10


    一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发生事故车辆不是承保车辆,且拒绝理赔,被车主告上了法庭。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下称都邦公司)支付原告杨某财产损失、修车费等共计221556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13日,杨某与都邦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杨某,杨某为其被保险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险、驾驶员责任险和车上乘客责任险,保险期间从2007年9月15日至2008年9月14日。2008年2月1日,赵某驾驶所承保车辆车牌号农用货车在某公司厂区挂倒一段空中管道,造成管道将车辆砸坏、管道毁坏、赵某受伤的事故。当月18日,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价格部门认证某公司的管道毁坏损失为190291元。事故发生后,杨某支付评估费5000元、修车费23065元、赵某医疗费3200元,后杨某要求都邦公司理赔,都邦公司以事故车辆非承保车辆为由拒赔。杨某遂于2009年1月12日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在缴纳保险费后,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事故,造成多方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属于被告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称发生事故的车辆并非承保车辆,系套牌车辆,因被告保险公司系专业公司,在出事故现场时,理应将事故车辆的大架号、发动机号一并取证,但被告提交的现场照片不能证明发生事故车辆的车牌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与承保车辆不符,同时,原告提交的事故认定书载明发生事故的车辆车牌号为承保车辆车牌号,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