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群众了解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扩大对醉酒驾驶行为是触犯法律且要受严历惩处的法制宣传效果,2011年6月28日,解放区法院来到陶瓷路社区,对该院首例酒驾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以此典型案件对现场旁听的60多名社区群众和部分司机进行了法制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经焦作市太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煤校门口时,与魏某停放在路边的出租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系醉酒。
在庭审现场,审判长就被告人刘某醉酒驾车事实、量刑情节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向在场群众作了说明,并要求被告人刘某对自己的量刑情况进行法庭辩论。随后,该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进行了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三个月,处罚金2000元。
在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对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所触犯刑法修正案第8条法律规定向现场群众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明,教育警示现场群众要杜绝醉酒驾车行为的发生,以免触犯法律。现场群众纷纷表示,通过旁听庭审,才知道醉酒驾车是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以后不但自己要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还要规劝自己的亲朋好友也要杜绝醉酒驾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