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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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把握科学发展观 促进审判工作求发展

  发布时间:2009-06-01 17:47:45


    党的十六大以胡锦涛总书记为代表的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十七大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这就确定当前乃至今后相当一段时期,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性的指导方针。作为国家机器的人民法院必须自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和基层基础等各项工作中自觉结合法院实际,以国情、省情、市情、县情为基础,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高审判素质,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推进法院事业发展,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

    党的十七大报告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地位、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哲学领域关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做好新时期政法工作的根本指针。坚持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法院事业不断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是促进审判事业全面、协调,树立公正权威的司法司法制度的行动指南。是做好法院工作的基本准则,也是评价法院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准。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事业发展全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法院所担负的责任和历史使命光荣而艰巨。公正的司法审判,既是和谐社会的动力,又是构建和谐的保障;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又是预防和化解社会各类矛盾的防火墙。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谋划法院工作,是当前必须深入思考的重大课题。首先要认真做到“四个必须”:必须全面领会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必须正确处理好科学发展观与法治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者的关系;必须强化大局意识、民本意识和统筹意识;必须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维护稳定观和群众利益观。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同志在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上提出,要“着力转变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思路的与时俱进”。就是要求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死搬法条不顾效果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思想认识,不断摸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司法途径,不断创新和建立健全,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司法审判模式和管理模式。其次,必须始终坚持“三个至上”。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必须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三个至上”,充分体现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一贯倡导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思想。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统一。对于人民法院来讲,“科学发展观”、“三个至上”、“四个必须”,构成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思想基础和行动指南。人民法院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和“四个必须”,是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前进的保障。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和“三个至上”,认真做到“四个必须”,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从党的事业和人民的要求来谋划,并定位法院工作。以科学发展的方法来推动法院工作,用党和人民满意的标准来检验法院工作。

     “科学发展”就是要求法院的审判工作符合时代要求,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司法理念具有特定的规律性、地域性、时代性。创新和发展我们的司法理念必须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积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以创新求发展,在发展中不断创新。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高速发展的重要战略时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的时期。国际性的通货膨胀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已经非常明显,党和国家正也在研究应对之策。所以,我们面临的机遇难得,但挑战更加严峻。同时,我们还要看到中国社会结构现已发生了深刻变化,不同人群之间存在不同的利益和价值取向,这种不可避免的冲突,也是前所未有的。这种地域性、时空性及隐含着的规律性,必然导致人民法院面临的挑战和考验。这就要求法官队伍和审判工作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和分析这些问题,不断适应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创新工作方法,在发展和创新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贯彻。当前,人民法院必须在“三个至上”执法思想的指导下: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确保人民法院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人民法院工作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坚持抓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确保队伍总体素质不断提高。坚持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坚持抓好基层基础;确保基层单位真正成为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重要防线。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确保人民司法事业健康发展。努力开创开展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落实到法院工作中就是“司法为民”。司法为民的工作途径是“司法”,出发点和目的是“为民”。就是要求法院把审判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审判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要真正树立民本意识,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解决好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司法工作的期望和要求。我们法官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同时,首先要想到的是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是党的宗旨。想到服务大局,把“我”字看轻,把“责”字放大,把“权”字认清,把“民”字高举。唯有如此,才能完成历史赋予人民法院的伟大使命,人民法官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首肯,获得崇高的职业自豪感。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实质内容包括统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协调平衡。具体落实到人民法院,就是在司法为民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中国的法治土壤,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现实社会中找准切入点和契合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一项伟大的事业,我们既要有宏伟的目标,也要有脚踏实地的精神;既要考虑到法治进程的稳步快行,也要考虑中国特有的国情;既要拥有践行先进理念的热忱,也要有实事求是的客观冷静。无视中国特有的国情而一味提出全面移植、照搬照抄,只能是削足适履南辕北辙,反而会破坏法治步伐应有的稳健和平衡。法治的建立尽管也需要强制,但更重要的是能得到社会的认同和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所以我们应该摸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模式,用植根于人民群众的工作方法来推动法治进程。人民法院当前的各项工作如何作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那就是在我们的三大审判和执行上,必须抛弃不切合国情的“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的观念”。在“大学习、大讨论”的活动中,认真反思前一阶段人民法院审判公信度大幅下降的原因与教训,在思想大解放的基础上,把我们的执法理念扭转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上来。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一)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法院工作实现科学发展的政治保障。人民法院必须不断增强接受党的领导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执行法律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有机统一起来。通过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法院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一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只有学习好了、掌握好了,才能贯彻好、落实好。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迷失方向。二是要主动将法院的各项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坚持重大事项的请示和报告制度。法院工作的重要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和重大案件的审判等,要及时主动向党委报告,特别是在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主动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往往都能迎刃而解。三是将审判工作立足于服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树立大局意识,把贴近大局、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作为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切实履行好人民法院的裁判执行权,营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

   (二)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发展,必须转变司法观念,牢固树立适合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审判实践中,要牢牢把握“五个牢固树立,实现五个转变”。一是牢固树立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更高境界的意识。努力实现维护稳定与社会和谐的良性互动。二是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努力实现从为民做主到受民之托的行使司法权的转变。三是牢固树立时时从大局出发、处处从宏观考虑的全局意识。努力实现从孤立办案,到服务大局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的转变。四是牢固树立公正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石的意识。努力实现从靠强制力维护司法权威,到靠良好形象和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的转变。五是牢固树立注重审判质量、诉讼成本和办案效果的意识。努力实现从满足于完成办案任务,到打造司法精品、谋求最低司法成本、追求最佳司法效果的转变,从而在更高、更深、更实的层次上为“第一要务”服务。

    (三)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维护稳定观和群众利益观。一是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有机统一起来。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化解矛盾,协调各方利益,实现公平正义。二是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改进和创新审判方式,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加强调解和诉讼引导,积极推进和谐司法。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三是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依法裁判与化解纷争并重、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并重,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全面促进社会和谐。四是认真对待和处理群众的诉求,全面提升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巡回审判机制,让神圣的法律走出庄严的法庭。将审判台搭在田间地头、农家院落,实行假日开庭、预约开庭,方便群众诉讼。坚持以人民满意作为法院工作的最终标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四)必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好、维护好。通过司法活动实现社会正义,达到以公正为核心的质量要求、以效率为核心的成本要求、以“案结事了”为目标的效果要求。一是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统一,积极开展刑事审判工作。坚持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结合,努力遏制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二是坚持“和谐”和“发展”相统一,大力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在化解矛盾的有效性上下功夫,注意发挥司法的规范行为、平衡利益、疏导情绪、化解矛盾的功能,以司法调解为重要手段,以司法强制力为最终保障,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坚守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关口,使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真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和维护社会和谐的防火墙。三是坚持“监督”、“维护”与“协调”有机统一,切实抓好行政审判工作。在进行司法审查时,耐心细致地做好化解矛盾工作,增强人民群众与政府的相互信任,对复杂的行政案件,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在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支持下,解决法院办案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四是规范执行工作。坚决按照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要求,严格执行程序,公开透明,穷尽执行手段。同时,不断改革执行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力度,确保胜诉的当事人实现债权。

    三、坚持科学发展观,推动法院工作全面发展

    人民法院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才能实现审判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以科学的管理保障法院工作的良性发展。首先,建立全院的科学的管理机制。遵循法院工作的内在规律,在全面加强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上下功夫。在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指导下,在党委的领导下,不断探索构建管理规范、监督有力、工作有序的管理机制。第二,强化执法规范的落实。在落实中央政法委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紧紧抓住三大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院、省院相关细化的司法解释和规定,认真查找执法活动中的薄弱环节,落实责任制,确保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的实效。第三,加强审判管理。为切实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促进和谐,不添乱的目标。以院长、主管院长、庭长、合议庭责任制为重点,以现代信息化网络为手段,在已实行案件全部上网运行的基础上,加大投入,进一步加强软件程序的开发,实现对案件全过程的监控和案件流程的审判管理和审判公开。加大对基层法院网络化建设的督促、指导、支持。州中院年内落实案件质量评查网络化,在实践中探索完善案件审判质量责任追究制。同时,对大要案件实行集中管理,及时向党委汇报。适时开展全州法院系统裁判文书质量评比。第四,确保执法理念的转换。改变片面追求办案数量的考核办法,坚持在全州法院实行八项指标考核的基础上,把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作为衡量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准。强化全州法院的法官和执行人员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将办案数量与质量并重,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结合,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执法理念。

    (二)加强队伍建设,推动法院科学发展。注重培养高素质人才,造就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组织保证。首先,院党组坚决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干部,配强中层领导干部。州中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强化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的考核和巡视督察。以保证法院队伍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第三,加强工作作风建设。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第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司法能力建设。狠抓法院干警教育培训,改进培训的方式方法,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五,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通过建立完善各种制度,加大违法违纪查处力度,开展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增强广大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确保广大干警始终远离利益格局,做到廉洁司法、公正司法。

    (三)探索法院内部改革,以制度创新推动法院科学发展。不断改革创新,是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法院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简捷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从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着手,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法院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坚持群众路线,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法院可承受的程度有机协调起来,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四)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推动法院科学发展。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改善外部环境,争取各方支持,是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政治保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必须增强接受党的领导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执行法律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有机统一起来,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法院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坚持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等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同时,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人大权力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审判权和执行权依法正确行使。在具体的审判活动中,积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主动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建立畅通的联系协调机制,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法院人、财、物等各方面的支持。还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其他司法机关的横向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做到“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整体合力,推动法院工作良性发展。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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