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焦作中院组织焦作市邮政局工作人员和法警支队干警25人召开了“法院文书送达专题研讨会”,并制定了五项措施解决文书送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文书送达全面提速提供了绿色通道。
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法律文书送达包括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和公告送达三种,焦作中院90%以上为邮寄送达,邮寄无法送达的交由法警支队直接送达。然而,送达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不同程度影响了审判效率和法院形象。
一是邮寄送达时间过长。按照规定,本市送达5日内完成,省内及全国送达15日内完成,但是部分邮件超期,回执太慢,开庭前需经查询才能确认是否送达。个别开庭传票由于送达不及时影响开庭,不得不再次送达。二是邮寄送达的投递人员责任心不强。有的投递员投递时家中正好无人,便不再投递致使邮件被退回;有的靠电话联系,电话联系不到的不再投递;有的没有依法送达本人或成年家属,而是交由未成年人或邻居或另一方当事人;由他人代收的未注明与受送达人之间的关系。三是法警队直接送达中由于多种客观原因导致送达不及时。影响法律文书的生效执行。四是再审案件的送达存在当事人难找,地址、联系方式变更和企业名称更改等客观情况,往往送达困难,一旦确定开庭时间而不能按时开庭,就需要再次安排开庭时间,极易影响再审申请人的情绪,诱发上访苗头,影响案件审限。五是公告送达的随意性很大。由于投递时未认真查找受送达人的住处,造成多次投递未果而公告;有的因当事人拒收而公告;还有的当事人地址电话变更后,没有认真查找落实而公告;有的公告未按要求在《人民法院报》刊登等,以上种种,都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从而影响案件审限。
为加快送达速度,提高送达效率,焦作中院经与邮政局协商出台了五项措施加以规范:一是建立和完善与法警支队的沟通机制。对法院转交的文书送达,做好登记、催办工作,有时限要求的文书一定要标注送达时限;法警支队应完善送达制度,建立送达台账,注明相关信息,按照缓急程度和送达路线合理安排送达时间,及时反馈,确保按时开庭。有的确实无法送达的,在向法院反馈时要有情况说明,以便寻找较为有效的送达途径。二是对于再审案件,要结合原审及案卷情况,在立案环节摸清再审案件当事人地址和联系方式,尽量缩短送达期限。三是邮寄送达两次并直接送达一次的案件,若非当事人下落不明,可采取留置送达和张贴的方式公告送达,并注明相关情况。四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经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都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公告送达。五是要严格地址确认书的使用。实践中,当事人在对其不利的一审裁判提出上诉后,又拒不接收法院按一审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各类司法文书,以借机拖延诉讼,实现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的目的。根据《邮寄送达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同时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根据此规定我们可以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时间和空间效力扩充至二审和执行阶段,在一个案件完整的诉讼程序终结前,当事人未申请变更送达地址的情况下,送达地址确认书应该在整个程序中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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