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博爱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一批醉驾案件,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赵某等2人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其他11人被判处拘役1个月,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6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豫HV6185号二轮摩托车沿冢沁线行驶至贵屯村口由南向北过公路时,与博爱县清化镇五街惠某驾驶的豫HT7539号出租车相撞,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人赵某负此事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据查明,其他12人多数为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上13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