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上午,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搬迁案件过程中,成功处置一起突发事件,在控制当事人后,案件顺利执行。
博爱县磨头镇陈庄村村民李合与被告陈庄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经(2006)博民初字20号判决书审理生效后,李合向博爱县法院申请执行,经李合申请,2008年10月9日博爱县法院依法将陈庄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拖拉机站查封。2009年5月11日案外人菅卫东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2009年5月15日博爱县法院举行听证会后并依法裁定驳回了菅卫东提出的异议。2010年10月12日李合与磨头镇陈庄村村民委员会达成抵偿协议,将拖拉机站抵偿给李合。
7月28日上午,博爱县法院执行拖拉机站搬迁过程中,菅卫东携带一个矿泉水瓶要强行进入执行现场,现场值勤法警发现菅卫东手中的矿泉水瓶内装的液体与汽油颜色一样,当即制止其进入执行现场。随后,菅卫东掏出打火机,同时准备拧开瓶盖,法警迅速将菅卫东手中的矿泉水瓶和打火机夺走,将其控制并带离执行现场。后经过讯问,菅卫东交代准备拿着装满汽油的矿泉水瓶到执行现场借自焚来阻碍法院执行,经批评教育,菅卫东认识到自己错误,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目前,该执行案以顺利执行。